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平衡 ——评电影《网络迷踪》
梁柏台,字越庐,浙江新昌人,第一部红色宪法起草人,人民政权第一位检察长,被誉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五四的风穿越凝固的时间,在新时代见证新昌检察青年干警秉承先辈遗志,传承越庐精神。我们有“愿其一吼而即起也”的信念,我们有“不忍一民不安乐”的情怀,我们有“竭力以担国事”的担当,这,便是新•越庐青年。
“新昌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新•越庐青年说】专栏,充分发挥“红色根脉”优势,聚焦检察能动履职,展现新检青年风采。
电影《网络迷踪》是以电脑桌面为载体的本格派推理作品,讲述了16岁少女玛戈特突然人间蒸发,前来调查此案的女警探为包庇自己那失手将玛戈特推下悬崖的儿子,将该案定性为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父亲大卫为寻找真相,通过破解女儿社交网站密码继而展开追踪,沿着女儿在虚拟世界的足迹找到她的故事。
影片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围绕用户数据在信息安全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之间显现出一种张力。个人信息被加工、整合、分析、利用,从中迸发出从未有过的巨大价值,正如父亲大卫通过女儿的脸书、推特、直播间等网络数据找到女儿。但是相应的,个人信息被滥用、交易等也会为社会造成大量不稳定因素,甚至导致大量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影片中女警探的儿子为追求玛戈特,利用虚构的网络故事骗取她的同情,更有甚者女警探为包庇自己的儿子,利用网络舆论指责玛戈特父亲的不称职来误导侦查方向等等都是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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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早在2013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里面对个人信息的完整定义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2015年《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列举上进行了双重扩张,不但将行踪轨迹这种“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认定为个人信息,还将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信息也认定为个人信息。此外,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承认了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将其与隐私权等人格权并列。随着5G、云计算和物联网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我们在信息网络中的每一个动作都会留下“痕迹”,同时也给不法者可乘之机,譬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人肉搜索等,《网络迷踪》里的父亲大卫也在搜寻女儿的过程中体验了被所谓“网友”恶意蹭热度的行为。
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来看,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犯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犯罪主体,扩充了行为类型,这预示着刑事立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21年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历经三审成为我国信息社会构建的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新阶段。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罪独立法益的强调需要转变刑法规制模式,形成兼顾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独立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以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被大量不法分子窃取,导致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附随派生。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社会共治的过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深入发展,我们进入了传统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相交织的“双层空间”,数据与信息记录了我们行动的轨迹,个人信息逐步突破隐私的限定,其法律属性开始转变,个人信息从消极的防御型权利逐步向以信息自觉为核心的动态权利转变,对于要求信息控制者对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予以改变或删除的匿名化要求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是保障数字社会健康发展的选择。
供稿:第一检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