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检察官告诉你,什么是回避制度?

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有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检察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那你知道检察人员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又回避什么呢?本期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检察官回避制度。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检察人员回避对象等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回避的对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1
夫妻关系;
2
直系血亲关系;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
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九条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回避的方式与事由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五条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2
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3
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2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3
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现在大家对回避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
来源:崇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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